這幾日發(fā)生了許多不法貿易欺詐的事件,其中烏干達不法商人針對我國出口企業(yè)的貿易欺詐案件,對我國貿易發(fā)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警示作用;
據了解,此類案件的詐騙手法具有較強相似性,歸納如下:
一、冒用烏干達或國外知名企業(yè)(或其子公司)名義,在烏干達境內注冊中介公司,利用其知名度及信息資料行騙,偽造文件、簽章及職員身份,簽訂虛假合同;
二、采用高風險支付方式交易。利用我出口企業(yè)對新市場缺乏了解、急于擴大貿易量的心理,要求使用賒銷(O/A)等賣方風險較大的支付方式進行交易,提貨后拒不付款甚至失聯。
因此,建議國內相關企業(yè)與涉及烏干達客商交易時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避免以上述高風險付款方式進行交易,盡量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以降低風險;
二是謹慎選擇貿易夥伴,仔細甄別外方信息,多渠道方了解對方資信狀況,包括電話聯系公司總部以核實分公司及訂單真實性信息;
三是案件發(fā)生后,及時采取適當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力爭減小損失,并向主管部門及使館經商處反映情況。
【現將典型案例介紹如下,供參考】:
案情一
A公司通過SAT中介公司得知南非AGCA公司求購燒堿的信息,隨后與之簽訂了貨值為53萬美元的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OA30天。貨物抵達蒙巴薩港口后,C公司多次催促買方聯系人K付款,但遭到拒絕。此后,28個貨柜中的19個被相繼提運烏干達,9個貨柜滯留蒙巴薩港口仍未提出,且產生巨額滯港口費。后經向AGCA公司核實,其并未在烏干達開設工廠,且公司沒有上述姓名的工作人員。據悉,SAT是一家由烏干達不法商人假借國外知名公司的名頭在烏干達境內注冊的公司,該不法商人在烏境內注冊了十多家類似的公司,其目的是為實施商業(yè)詐騙提供便利。
案情二
B是國內的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通過貿易中介公司CAL與烏干達UFM公司簽訂了13.6萬美元的原料銷售合同。貨物運抵肯尼亞蒙巴薩港口后,該中介公司要求B公司修改提單上的銀行賬戶信息。這一反常舉動引起了B公司的警覺并緊急與經商處取得聯系。經詢,合同中的買方UFM公司并沒有與B公司簽訂過銷售合同,由此可確認,這是一起商業(yè)欺詐。
案情三
國內C公司在一次國際展會上通過貿易中介公司LTC、UCI分別與兩家烏干達企業(yè)UFM和AE簽訂了總貨值50萬美元的糖精鈉銷售合同。貨物裝箱起運前,出于慎重考慮,C公司請求中國駐烏干達使館經商處調查中介公司情況。經現場走訪,經商處沒有找到上述兩家公司,且聯系過程中,對方頻繁更換地址,躲避核查。最后,經商處與合同中的買方UFM公司取得聯系,經對方主管人員辨認,合同系偽造。
案情四
D公司經烏干達公司BL介紹,與該公司客戶MIL公司簽訂了貨值為13.4萬美元的全精煉石蠟合同,付款方式為OA60天。兩個月后,MIL公司負責人David致電D公司,表示從未與其簽署過購貨合同,是某些不法分子盜用公司名義進行貿易詐騙。根據David描述,在貨物進入烏干達與肯尼亞邊境時,烏干達海關發(fā)現了該批貨物低價偷稅報關的問題進而查找到其他違法線索。烏干達海關隨即與MIL公司取得聯系,出于維護自身信譽的考慮,其致電D公司說明真相。在本起案件中,所有簽署的文件均系烏干達不法商人偽造。
案情五
E公司與自稱是非洲THEL公司的客戶簽訂了外銷合同。在執(zhí)行該合同時發(fā)現該業(yè)務存在疑點,最終聯系到THEL公司,請其對此前的聯系人及其簽署的文件進行核實。該公司表示從未與E公司有過業(yè)務往來,該公司在烏干達也并無任何分支機構,據此確認所有文件簽章均為偽造,此筆業(yè)務涉嫌貿易合同詐騙。
(來源:商務部網站)